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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 来源: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时间:2023-03-02 15:14:59
  • 阅读:
  • 《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依据《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地方金融领域监管有关法规规章制定,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实施。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明确,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该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适用规则》。

    二、制定依据

    《适用规则》的制定依据,一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规规章设定的罚则;二是《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关于处罚情形、处罚标准、裁量标准定义、裁量标准计算等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适用规则》起草过程中,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意见征集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专家学者、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严格履行编制程序。

    四、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规则共16条,主要包含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类处罚标准情形、各类处罚标准罚款金额计算方式等内容。第二部分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清单,共包含32个违法事项,主要是将地方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作了处罚标准的细化。

    五、适用范围

    《适用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查处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行政处罚行为。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实施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行为时均应适用本规则。

    六、裁量基准计算方式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从轻处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至[Y+(X-Y)×30%]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上不含本数)。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没有最低罚款金额时,Y值为零。

    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47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照计算方式,一般情形的罚金处罚额度为7.4万元至14.6万元(含7.4万元、14.6万元),从轻情形为2万元至7.4万元(含2万元,不含7.4万元),从重情形为14.6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不含14.6万元)。

    七、解读机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八、解读时间

    2022年7月21日

    政策咨询联系人:傅晨柠    联系电话:0571-81050542


    政策原文: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